4月21日,史效建被抓获归案。8月16日上午,因“史效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罪判处史效建死刑,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计8.2万元。宣判后,史效建表示要上诉。
在一审中,史效建的辩护人就提出,史效建的智力发育迟缓。一审宣判后,史效建提出上诉,由于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不应适用死刑,并要求做精神病鉴定。
二审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此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史效建对作案对象的等待和跟踪,在作案过程中对行为对象实施行为的选择以及实施行为要达到的目的,作案后清洗了双手及对逃跑路线的选择等均表明其作案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在二审中的表现,也表明其对行为的利害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判断能力。“据此,对史效建及其辩护人请求做精神病鉴定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