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司法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02〕38号)精神,现就2008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我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考试时间为:2008年5月31日上午9:00-11:30考《基础理论知识》(中、初级)、下午2:00-4:30考《律师工作实务》(中、初级)。考试全部采取闭卷方式,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在试卷上作答。
二、报考条件
(一)根据《安徽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参加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律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律师专业继续教育,取得省人事厅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
(二)参加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2.法律专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3年。
(三)参加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3年;
5.法律专科毕业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满4年;
6.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工作满1年。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照片审查与缴费方式
根据人事考试工作发展的需要,2008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不再采取其他报名方式。全省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4月8日至4月23日,逾期不予补报。
(一)报名
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apta.gov.cn),并按网上公布的程序和要求,通过网络提交个人报名信息和上传个人证件用照片。
报名前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项考试报考条件,并确认自己符合该条件要求,方可实施考试报名,否则责任自负。对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予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生必须保证本人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内容真实、正确,并对由于个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正确而导致无法参加考试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后果负责。
(二)照片审查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各市人事部门通过网络对考生所上传的照片信息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考生应于提交报名信息后的第二天17:00之前上网查询照片审查结果,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应按规定要求及时重传照片。通过照片审查的考生可直接进行考试缴费。
(三)缴费方式
2008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缴费全省均实行网上支付。通过照片审查的考生应于4月25日24: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并按网上公布的缴费流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咨询电话:95588或0551-5580261)或中国建设银行(咨询电话:95533)的网上银行支付考试费用。因未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报名手续或未通过网上银行缴纳考试费用而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责任自负。
四、考场设置及准考证办理
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结束后,省人事考试院对全省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汇总,并统一编排考场和准考证号。考点设在省会合肥市。考生于5月26日后到“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
2008年度全省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组织,培训工作应坚持“考培分开”和“考生自愿”的原则,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精神,考生应缴考试费用为每人120元。对各市的费用返还,待考试工作结束后由省人事考试院按规定比例划拨。
七、注意事项
因违纪已按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报名。
考生应考时须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携带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进入考场。如因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原因不能提供身份证,考生应同时持本人户口本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格式机打户籍证明(须贴本人照片、加盖户籍专用章)方可入场考试。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考试考务组织工作按省人事厅《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实施。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执行。
为顺利实施2008年度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安排,确保考试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