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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考试时间总结: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009-05-19 03:32:00 来源:财考网
民法对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1、短期诉讼时效:指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四种情形诉讼时效为1年。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最长时效仅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被侵害情形。

3、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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