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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考试时间总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2009-05-19 03:32:00 来源:财考网
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
1、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意:与税务变更登记相区别,那是30日内)

2、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注意:普通债权是2年)

5、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应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
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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