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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3

2009-05-10 23:28:00 来源:环球网校
7、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7、1省内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加油站的安全评价业务。

  7、2省外的安全评价机构,必须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等资料到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以河北省境内从事加油站的安全评价业务。

  7、3严禁具备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接须由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许可的非法汽车加油站的安全评价业务。

  7、4严禁具备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将评价资质转借他人或将承接的评价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范围的单位和个人。

  8、 评价的一般程序

  8、1前期准备工作

  8、1、1被评价单位(汽车加油站或其主管单位)拟进行安全评价时,可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有关事宜或征求意见,以验证拟要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资格,然后向评价机构发出评价任务委托书。

  8、1、2评价机构接到评价任务委托书后,在初步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评价任务委托书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做好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专题负责人、项目组织员及分工)、编制工作计划等准备工作。

  汽车加油站的评价任务较为简单,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无需编制安全评价大纲。

  8、2现场勘测

  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到加油站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测量,并掌握有关情况和资料。

  评价机构必须详细掌握和收集,有关该加油站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设施、消防及给排水设施、电气装置、采暖通风、建筑物结构的数据和资料。核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完善和健全;了解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是否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生产知识,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评价机构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必须认真填写《河北省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检查表》(本导则的附表一)。

  8、3安全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8、3、1评价机构须经现场勘察后,方可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

  8、3、2评价机构要遵照本导则第3条所列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本导则的要求与格式,编制《***加油站安全评价报告(送审版)》。

  评价机构根据现场勘察时填写的《河北省汽车加油站安全评价检查表》,对该加油站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消防及给排水设施、电气装置、采暖通风、建筑物结构等基本设施方面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针对该加油站在基本设施方面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提出预防、消除和降低危险危害的对策措施,并对其归纳整理,然后填写《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对策一览表》(本导则的附表二)。

  被评价单位应据此进行积极整改,完善各项设施与管理,以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0)》的要求,被评价单位整改完毕后,须经原评价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由其出具相应的报告。

  8、4安全评价机构要确定被评价单位的等级,分三级。

  A级为符合安全要求。即检查项目中,否决项和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全部合格。说明该加油站具备安全经营条件,达到了有关标准。

  B级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即检查项目中,否决项的检查结果全部合格;且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有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但不超过非否决项总数的20%。说明该加油站具备一定的安全经营条件,但尚未完全达到有关标准,经进一步整改后可以达到A级标准。

  C级为不符合安全要求。即检查项目中,否决的检查结果至少有1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有5项以上不合格;或者非否决的检查结果虽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已超过非否决项总数的20%。说明该加油站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经营条件,达不到有关标准,应当予以关闭。

  评价报告书要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不得含糊其辞;否则不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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