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确定的2007 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安徽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07 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7〕498号),确定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为2007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单位。我厅在检查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时发现: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安徽中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验资中,伪造了在徽商银行缴款700万元的《现金缴款书》、《银行询证函》,并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皖中安验字〔2007〕第686号),该验资报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骗取了核准登记。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郭德余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王海涛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二款、《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郭德余暂停执行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限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08年5月11日止(财监〔2007〕1292号)。给予王海涛暂停执行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期限自2007年11月12日起至2008年2月11日止(财监〔2007〕1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