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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2008-06-16 19:22:00 来源:无忧考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及审计机关对本机关业务部门审计业务质量的抽查。

第三条 省审计厅领导全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对各市、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对县(市、区)区审计机关和本厅机关各业务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市、州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的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对本机关审计业务部门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县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监督办法。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均应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实施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质量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的审计机关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和组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派出检查组的审计机关公章及日期。


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各项审计准则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审计成果发挥作用的情况;(六)其他有关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检查前制定详细的检查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可与检查通知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汇报、检查审计档案、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各种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到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后,应对被检查单位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量化评分,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5日内将检查情况向本机关作书面汇报。

第十二条 检查机关应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并书面通报检查情况。对质量好的单位应当通报表扬;有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检查机关汇报;对质量问题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市、州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质量检查,每年至少应全面进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审计局应当于每年9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情况书面报省审计厅,省审计厅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书面报审计署。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是评价被检查单位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双文明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将上级审计机关的检查结果报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和被检查的审计机关的同级政府,应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被检查的审计机关有关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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