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下列审计事项应当经本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议后定案: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
(三)财政决算和建设项目审计查出违规金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其他审计项目查出违规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各市州县(市、区)可以自行确定标准;
(四)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五)对有关问题的定性或者处理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或者依据不明确的;
(六)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
(七)重大的审计复议事项。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本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主持。会议的任务是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及其他与审计业务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议事决策方式为:民主讨论,集中决策。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并理由充分的意见形成决议。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为:
(一)本机关行政首长或者由其授权主持会议的负责人;
(二)本项目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
(三)法制部门的主管领导;
(四)法制部门负责人及本项目专职复核人员;
(五)本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审计组组长(主审);
(六)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
(七)会议主持人临时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法制部门复核或者复议后,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审计事项,应当提请本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并填制《审计业务会议审批表》进行逐级审批。
第七条 日常会务工作由本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起草等。
第八条 有关业务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作好有关资料准备。
第九条 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后,由法制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对有关审计文书进行修改,并在收到会议纪要后3个工作日内送法制部门审核、会签。
第十一条 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重大复议事项,法制部门应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修改有关文书,并在会议纪要形成后3日内送主管领导会签。
第十二条 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事项,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由本次审计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会议纪要签发,必要时由本机关行政首长签发。
第十三条 业务会议纪要应发送参加会议的领导和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将会议纪要归入有关审计案卷。法制部门应将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等归入复核档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全省各级国家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