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期和保修期
1、工期。当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超过工期定额的20%时应计取赶工措施费,还应注意工期提前(奖)和工期延误(处罚)的约定。此时,工期索赔显得尤为重要。
(1)进度计划。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后,应当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时间限制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已经同意。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和对承包人施工进度的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重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依据。
(2)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工期相应顺延。
(3)工期延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经工程师确认的下列5种情况,工期可以顺延:
3.1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3.2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5不可抗力事件等。
(4)暂停施工。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令。如果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并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如果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未对工程及时做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保修期。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保修范围和内容(按国务院279号令执行)、保修期(土建、屋面防水5年、安装2年等)、保修责任、保修金数额(一般为3%-5%)、预扣方式及返还。
(五)工程价款结算
1、价款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的工程价款结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月结算(实际中使用较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的工程,年终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工期在一年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当年开工且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可按月预支工程款。监理合同一般采用此方法
(4)、目标结算方式
将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承包人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验收后,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5)、发(承)包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2、工程预付款。
具体事宜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合同价,建设工程和包工包料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和数额(一般建筑工程不超过30%、安装工程不超过10%特殊情况可到1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额扣回的方式(掌握预付款起扣点公式,预付款起扣点=合同价-预付款/采料比重)。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形象进度的统计、主要材料、构件采购和使用不可能很精确,因此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造价较低,就无须分期扣还;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其备料款占用的时间较长,根据需要可少扣或不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