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提高造价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江西省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及专业资格印章。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工作是指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查、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资格管理。造价员的资格认证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员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省建立造价员档案信息库,对造价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 造价员实行培训、资格认证取得制度。
造价员培训按照省建设厅关于教育培训归口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统一使用《江西省造价员培训教材》。经培训考试合格,由省建设厅颁发《江西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造价员培训、资格论证按专业划分为:
㈠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含机械化施工、房屋修缮、装修装饰工程等);
㈡ 安装工程专业;
㈢ 市政工程专业;
㈣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专业。
有关其他专业的设定,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二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员培训:
㈠ 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㈡ 具有工程、经济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
㈢ 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
第九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一个主专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再兼报两个以内其他专业的培训。
第十条 申请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江西省造价员培训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培训。
第十一条 取得《江西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㈠ 《江西省造价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㈡ 《江西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㈢ 工程、经济专业学历证书,或工程经济专业职称证书,或《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㈣ 人事、劳动存档及任职单位证明;
㈤ 两项及以上编制或审(核)查过的工程的概(预)结(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成果文件。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印章。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配发的专业资格印章号码与资格证书号码相一致。号码由地区代码、专业代码及持证人员编号组成。具体如下:
×× × ××××
地区代码 专业代码 持证人员编号
地区代码:省直 00,南昌 01,景德镇 02,萍乡 03,九江 04,新余 05,鹰潭 06,赣州 07,宜春 08 , 上饶 09,吉安 10,抚州 11
专业代码:土木建筑 J,安装工程 A,市政工程 S,仿古园林 Y,其它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