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每年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我校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结合我校当年导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计划。各学院、各学科依此制订相应的导师增列计划。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授权管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聘任由学院组织实施。
(一)博士生导师遴选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不足半年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的导师,需制订培养学生的详细计划,并经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
2、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好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凡初次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年龄应在60岁以下(含60岁,至选聘当年的12月31日)。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本研究领域的前沿,达到本学科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平均水平。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新性的研究工作,科研、教学成绩显著。拥有适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作为第一导师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且有较好的培养质量。申请者一般应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
二、遴选程序:
1、时间安排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根据学校安排统一进行。
2、制定具体遴选条件
各学院(或学科)根据本年度本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计划,结合现有导师队伍状况,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制订具体的博导遴选条件。
3、个人申报
申请人根据遴选条件,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附近五年特别是担任正高级职称后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材料,交申报学科所在学院。
4、初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首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根据学校分配限额进行差额初选并排序。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校内外博士生导师不少于5人(含5人)组成专家组进行初审,其中校外同行博士生导师应有1-2人。每个申请人在专家组会上进行答辩。
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同意的票数超过表决人数的2/3(含2/3)者为初审通过。
学院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按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后上报学校。
5、通讯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通讯评议。每位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至少应聘请三外专家评议。受聘专家应是该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且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通讯评议的应超过2/3(含2/3)方可提交专家组评议。
6、专家组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内外博士生导师组成专家评议组。专家组成员为9-11人,且专家的学科面应基本覆盖申请人所在的学科。
通过初审和通讯评议的申报人在评审会上答辩。评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2/3以上(含2/3)同意者,通过专家组评议。
7、公示
通过专家组评议的名单向全校公布结果,公示期为一周。有异议者根据情况采取重新审核材料、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8、特殊情况
(1)新引进人员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须提供原单位批准其担任博士生导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审批。
(2)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本学科点确定的培养目标,接收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的单独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申请。经初审并报有关机构审核同意后,其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办法与我校人员相同,并占用本学院当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计划。
三、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专家评议组评审通过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进行审议批准。
(二)硕士生导师遴选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7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指导硕士生的责任;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3、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达到本学科现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平均水平。有明确的科研方向,科研、教学成绩优良,有参与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拥有适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课题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保证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必备的条件。
二、遴选程序:
1、时间安排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申报和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进行。
2、个人申请
由本人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按照遴选条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有关材料。
3、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按照本文规定的遴选条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根据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效果,并结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生源情况、现有导师队伍状况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送研究生部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者,即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工程硕士兼职导师遴选
我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要求,设置工程硕士兼职导师。
一、遴选条件:
(i)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学术水平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是工程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ii)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
(iii)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为所指导的工程硕士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研究课题和经费支持等条件保障。
二、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推荐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
3、工程硕士研究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4、工程硕士兼职导师的聘期一般与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在学时间一致。
本办法经第八届校学位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7日起执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