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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两项工伤待遇标准

2009-04-03 22:46:00 来源:无忧考网
昨日起,上海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两项工伤待遇标准。其中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表示,调整后的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此外,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两项工伤待遇标准也于昨起调整。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伤残津贴或定期伤残抚恤金(以下统称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36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4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1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00元/月。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为:考|试/大致残一级2960元/月,致残二级2800元/月,致残三级2630元/月,致残四级2470元/月。
  生活护理费调整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6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13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990元/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有关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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