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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2009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通知

2009-02-18 16:45:00 来源:无忧考网
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函〔2009〕9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2009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时间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2月18日9:00-3月13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进入我省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3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1、2009年3月9日至3月13日(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为受理“报名确认”时间。
  请在以上时间内带上报考材料到惠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缴费确认,逾期后果自负(报名后不办理退款手续) 。地点: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电话:0752—2814139。  
  2、惠州报名点考生采用现场缴费确认【不收现金,刷卡缴费(信用卡除外)】、全科成绩合格后审核报考资格方式
  (三)报考条件见附件1、2,报考材料要求见附件3。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级 别
日 期
考 试 时 间
科 目

一 级


5月9日
8∶00-11∶30
建筑设计

13∶30-15∶30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16∶00-18∶00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5月10日
8∶00-11∶3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3∶30-17∶30
建筑结构

5月11日
8∶00-10∶3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30-18∶30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5月12日
8∶00-10∶30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30-18∶30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二 级
5月9日
8∶00-11∶3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3∶30-16∶3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5月10日
8∶00-11∶3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2∶30-18∶30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注: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根据《关于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成绩管理的通知》(注建〔2004〕5号),自2007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中,只能报考第一科全考,其专业代码为“01”。取消了02专业(报考第一科上半部分)和03专业(报考第一科下半部分)。
  三、考试方式
  (一)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题分两大类型。一类是知识题,二类是作图题。知识题用答题卡作答,试题(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作图题草图纸由各考点统一配发,各科作图题考试每位考生配发4张A2草图纸,考后收回。作答方式等有关考试注意事项见附件6,各地可提前印制,在报名时发给考生。
  (二)按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五年改为八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的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由原二年改为四年。具体实施办法按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执行: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4年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延长到4个考试年度。
  2.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四、 其他事项
  (一)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详细地址将在考生的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证书发放方式
  各市考生的证书由所在市考试机构负责发放。省直考生可选择“证书速递”服务,也可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
  (四)收费
  根据粤价[2001]52号文规定,2009年度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每科10元,考务费知识题每科60元,作图题每科120元。
  (五)2009年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及部门规章仍按《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文件执行。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地区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3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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