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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2014年修订内容)

2015-01-28 11:05:00 来源:中公教育

关于修订《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广东省军区转业办:

根据2013年全军转业办在我省先行试点《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的情况,结合近年军转安置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2〕3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粤军转组〔2013〕1号)有关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第三条“考核加分”的内容修改为:

(一)组织管理。考核由省军转办和省军区转业办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核,考核工作具体由各部队转业办承办。考核赋分结果由各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政治部门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在“广东省军转安置工作信息化平台”上公布。

(二)考核项目。考核项目包括服役年限、职务等级、军衔、学历、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情况、奖惩情况等6项。

(三)考核评分。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约50分,不封顶。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按1年计,满1年按2年计 (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处分项目减分。

(四)政策性照顾对象。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以及烈士子女的军转干部列入照顾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参加考试,实行指令性分配,主要安置在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第四条“录取”的内容修改为:

总成绩为笔试得分与考核得分之和。总成绩公布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根据参加考试考核军转干部报考职位的人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满额为止;未被录取的,由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

三、第六条“附则“的内容修改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省有关营级以下职务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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