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土地估价师>导航 > 备考辅导 >上海

土地估价:上海出台14条楼市新政

2008-10-27 02:05:00 来源:无忧考网
  中央组合拳政策刚刚出台仅两个小时,上海的救市细则也马上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意见》共有14条,其中部分内容与中央的救市政策相同,此外,《意见》包括: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考试|大|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意见》还包括,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贷款限额为80万元。
  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以上几条的执行期限为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意见》还指出,调整上海普通住房标准。具体规定由房屋、规土、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公布;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重点对成片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实施改造,“拆、改、留”并举,努力改善旧区居民住房条件。
  《意见》提出,|考试|大|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力度,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范围,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意见》最后表示,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切实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从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本条的执行期限同样为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土地估价师上海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无忧考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