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证 | |||
许可依据和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 | |||
许可条件 | 一、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
需要提供的材料 |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以上免试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 |||
受理方式 | 书面受理 | 是否收费 | 否 | |
办理程序及期限 | 一、受理程序: 1、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二、决定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发证程序: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有效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将申请、受理、核查和决定等全部材料,整理、装订、归档。 | |||
具体办理机构 | 市、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 |||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 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2楼 | 0871-3149930 | 周一至周五早9:00-- 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 |
昆明市会计监督管理局 | 昆明市东寺街东陆大厦6 楼 | 0871-4103330 | 每周三早9:00-- 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 |
各县(市)区财政局 | 各县(市)区财政局或政务服务中心 | 周一-至周五早9:00-- 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