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36和50条等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P37~38)
1.高危行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其他从业人员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1)高危行业,安全资格证书。
2)其他行业,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培训时间、
1)高危行业,资格培训﹥48学时、再培训﹥16学时、
2)其他行业,培训﹥32学时、再培训﹥12学时、
3.培训内容(P38~39)7项
4.再培训内容(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新本领,包括4项)
三、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P39~40)
基本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再培训内容二、三大体一致,大家在学习中留意。
注意:培训的主要内容(3)、(4)项不太一样。
四、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P40)
特种作业的涵义、范围(大纲通常有8个工种)
培训要求:1.培训和取证、“三统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地市级签发,全国通用。
2.安全技术考核、理论与实际,以实际技能考核为主。
3.复审,(1)离岗大于6个月,重新实际考核。
(2)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10年以上,每4年复审1次。
(3)复审内容4项,1)健康检查,2)违章记录,3)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五、对一般从业人员(除负责人和安管人外)的要求(P40~41)
1.基本要求 (1)高危行业(含民工),(2)新从业人员(含民工)的“三级教育”
2.培训时间 (1)一般大于24学时,(2)民工每年再培训大于8学时,(3)高危行业新人大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大于20学时。(4)调整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时,进行车间级培训。
3.培训内容
注意一下对农民工的特殊要求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P41)
1.主要方法:5种
2.培训形式经常性的有8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