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及《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省注协理事会负责。省注协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
(二) 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
(三) 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四) 研究、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教材的选定、开发和编写;
(五)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教育培训课题研究。
四、教育培训委员会由13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1名,专家学者4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的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财经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五)年龄50岁以下。
六、专家学者担任教育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财经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五)年龄50岁以下。
七、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九、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十、教育培训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3次全体会议,经三名以上委员或协会秘书处建议,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委员会会议,确定开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十一、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四川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会议决议;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二、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十三、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四、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