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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3月9日起打印准考证 3月14、15日举行考试

2026-03-10 17:39:00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导语】©无忧考网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重庆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温馨提示已公布,3月9日起打印准考证,3月14、15日举行考试,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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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重庆市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3月14日、3月15日举行,为方便考生认真备考、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6年3月9日9:00至3月15日9:30,建议考前尽早打印,请认真检查自己的准考证信息是否完整,若不完整请及时重新打印。准考证打印初期若出现网络拥堵,请勿急躁,可稍后错峰打印。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86868837)。请考生妥善保管准考证,后续成绩查询、面试等环节需使用。

  二、请提前认真查看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点名称、考试地址,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

  三、请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食宿、交通和天气等情况,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对考点所在地3月中旬有其他大型活动的,建议提前预订住宿房间。请于笔试当天提前抵达考点,考试当天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

  四、考生携带纸质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且仅限于: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口/户籍证明)参加笔试,两证不全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一律禁止入场。

  五、本次考试不提供文具,考生需自备规定的文具(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六、开考前按要求有序进入考点,分散待考;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笔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考生入场;开考后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考试时间以统一的指令信号为准,考场内的计时器仅作为参考。

  七、除准考证、身份证件和规定的文具外,其余物品应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带至座位,如已带入考场,必须切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违纪处理。机械类(指针)手表可放在考试课桌左前方或者右前方,不得戴在身上使用,考试期间不得触碰。

  八、笔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继续答题一律按违规违纪相关规定处理。交卷时,请考生坐在座位;监考人员将逐一收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经核验清点无误后,考生须在考场座次表“交卷签名”处签名,待监考人员发出指令后方可离场。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作弊。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认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详见附件)严肃处理。

  十、本次笔试不出版也不指定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有关公务员考试培训、网站及出版物等涉考信息资料,以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所谓标准答案、评分规则、估分服务等,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附: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6年3月9日

   

   

  附件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七、八、九、十二条

  《刑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刑九》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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