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海南东方2025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无忧考网现将原公告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和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5〕2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2025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平稳、顺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努力让适龄儿童都能享有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东方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户籍优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入学”原则,即优先保障片区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并根据其提供的房产(租赁)证明地址就近或相对就近划片入学。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方案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市教育局招生工作范围统一管理,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四)坚持规定班额,小学班额为45人,原则上不得突破。
(五)坚持“两为主”原则,即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
三、招生对象
2025秋季小学一年级招收年满6周岁(即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四、入学条件及需要提交材料
根据学位供给、户籍、住房和合法就业等情况,以单校划片为主,单校划片和多校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入学。由于学校服务辖区人口数量存在差异,结合我市实际,同等条件下,将按照参加东方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时长,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社会保险时长仍相同的情况下,采取随机派位。不具备转让条件的东方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仅保障原购租房住户子女入学申请使用。在以下的入学所需材料中要求提供的社保、房屋租赁证、房屋水电费缴纳情况等证明,时间必须连续不间断,从2025年6月30日往前推算。用于申请入学的房屋规划用途原则上应为住宅或公寓。从2025年起,用于申请东方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登记入学的住房,一套房(自建房一幢视为一套房)6年内只享有1个小学学位、3年内只享有1个初中学位(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限制)。
从2027年起,租房居住类人员申请入学的,需提供至少2年缴纳东方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情况和至少2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备案证》。
(一)第一类:东方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1.自有住房居住。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东方市内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所属片区学校对口接收入学。
入学所需材料:(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一手)等其它合法证明(居住祖宅或自建房的,需提供该住房的有效材料及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土地转让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贷款记录或结清房款凭证等材料)。
2.租房居住。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连续租房居住满1年,且父母一方近1年在本市工作的,以单校划片和多校统筹相结合的方式,视学位情况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入学所需材料:(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房管中心制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租住时间自2025年6月30日往前推算连续不间断满1年以上;(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近1年参加东方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保缴纳时间从2025年6月30日往前推算连续不间断满1年以上。
3.随祖辈居住。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1年以上的,且父母及本人在东方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居住的住房是自有的参照本类别第1项执行,居住的住房是租赁的参照本类别第2项执行。
入学所需材料:(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一方随祖辈(直系亲属)同在一起的《居民户口簿》;(2)住房和务工材料参照本类第1或2项提供。
(二)第二类:非东方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东方市实际居住并持有《东方市居住证》,且有合法稳定住所。未取得居住证也不能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回户籍地入学。
1.自有住房居住。随迁子女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东方市内自有住房并实际居住的,以单校划片和多校统筹相结合的方式,视学位情况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入学所需材料:(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随迁子女的《东方市居住证》;(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近1年参加东方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保缴纳时间从2025年6月30日往前推算连续不间断满1年以上;(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买卖合同(一手)等其它合法证明(居住祖宅或自建房的,需提供该住房的有效材料及村(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土地转让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贷款记录或结清房款凭证等材料)。
2.租房居住。随迁子女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东方市内连续租房居住满1年的,且父母一方近1年在本市工作的,以单校划片和多校统筹相结合的方式,视学位情况在辖区内统筹安排入学。
入学所需材料:(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随迁子女的《东方市居住证》;(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房管中心制发的《房屋租赁备案证》,租住时间自2025年6月30日往前推算连续不间断满1年以上;(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近1年参加东方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保缴纳时间从2025年6月30日往前推算连续不间断满1年以上。
3.随祖辈居住。随迁子女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满1年以上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居住的住房是自有的参照本类别第1项执行,居住的住房是租赁的参照本类别第2项执行。
入学所需材料:(1)随迁子女与父母一方随祖辈(直系亲属)同在一起的《居民户口簿》;(2)父母与随迁子女的《东方市居住证》;(3)住房和务工材料参照本类第1或2项提供。
五、入学申请时间及申请程序
东方市域内小学(含民办)采取线上招生的方式报名登记。乡镇中心校负责下辖村小适龄儿童线上招生工作,并按照划片情况,分配至辖区内村小。对于不符合我市公办小学接收条件又不服从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地就近入学。入学申请材料务必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入学资格,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线上申请阶段。7月21日9:00-7月27日18:00,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申请就读一年级的,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易办→教育→学位申请→东方市专区”申请学位,如实登记入学信息。同时将户籍、住房等入学所需材料原件拍照并清晰上传。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可修改。(一个学生只能选择一个学校报名,逾期不在线上登记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在东方市域内学校入学申请资格。已经取得学籍的儿童不得重复申请。)
家长在报名前要认真阅读招生方案,正确选报本人所属划片区域内的学校进行报名。报名后应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
2.入学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10日,申请人填报的入学信息将与海南省大数据进行比对核验。主要比对核验户籍、居住证、不动产证(房产证)、房屋租赁证,社保等信息。学校按照比对核验结果,对入学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平台上作出审核意见。
对线上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联合居委会、网格员等入户核查实际居住情况的,学校应主动告知监护人需要补充的相关入学材料,按要求拍照上传后,学校再次进行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学校要告知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片区学校入学。
3.入学确认阶段。8月11日-8月27日,市教育局汇总各学校审核结果(含符合统筹安排入学条件新生)并在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方市教育局”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符合入学条件的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簿于8月30-31日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六、教育优待政策对象及入学申请程序
(一)优待政策对象范围。烈士子女、驻市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安排入学。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接纳外籍人员子女就读,对于持有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子女申请就读中小学的,按本地居民子女待遇“一视同仁”予以办理。
(二)优待人员线下申请程序:
1.线下报名。2025年7月1日-7月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03:00-06:00),优待人员由本人向对应的受理单位提出申请(下附“入学申请受理单位地址及电话”)。
2.资格审核。2025年7月8日-7月18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03:00-06:00),受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收集并审核材料(包含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入学新生儿童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清单等相关佐证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制成名册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OA系统函致市教育局。
3.统筹入学。由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按《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基〔2018〕29号)精神办理。其中,被我省认定为A、B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的,结合意愿和相关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D、E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其居住地片区或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三)入学申请受理单位地址及电话
1.烈士子女、驻市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申请单位:东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西127号;咨询电话:0898-38936333。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申请单位:东方市消防救援支队;地址:东方市八所镇康福路;咨询电话:18889345806。
3.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单位:东方市委人才发展局;地址:东方市委大院2号楼105室;咨询电话:0898-25513929。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统筹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招生方案的各项要求,采取得力措施,依照“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新生入学申请、登记材料审查及确认工作,确保招生任务顺利完成。如发现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的,须立即报送市教育局基教室,基教室将情况汇总上报局党委处理。学校作为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教育局负责出台政策和协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职责,各学校要主动履职尽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严谨推诿扯皮、迟报、瞒报等不作为行为。
(二)营造良好招生工作氛围。各学校要有效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努力提高宣传引导的时效性。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通气、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不能相互推诿,激化矛盾,要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
(三)发动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各学校要联合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实地入户,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发动入学。因身体或其他原因需延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需由其监护人向市教育局或学生户籍所在乡镇政府提交延缓入学的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为由,拒绝送适龄儿童入学。各学校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各学校要设立线下招生工作服务窗口,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等。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持户口簿于8月30-31日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四)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按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做好招生工作。各小学(含民办学校)一年级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计划招生的,须报市教育局批准。乡镇中心校的招生以实际人数为准,确保片区内每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各学校(含民办学校),未经教育局同意不得超计划招生,如发现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各学校要坚决落实教育部“十严禁”工作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一年级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和已经取得学籍的儿童,不得采用笔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录取新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者各类测试成绩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开设重点班、实验班和特长班。各民办学校要在7月8日之前将招生方案报教育局基教室审核,并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的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同时将经发改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送市教育局备案,不得提前录取新生。招生方案应包含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民办学校私自超计划招生将不予新建学籍,并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普通学校要接收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无法到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根据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采取在学校就读或者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七)做好新生信息采集。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的学籍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经学籍管理系统确认的班级不得随意调整,开学后一周内将新生基本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小学阶段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八)加大招生工作督查力度。市教育局将对学校的招生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随意超计划招生、接收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对利用职权、干扰招生秩序,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本方案解释权归东方市教育局,咨询电话:0898-2568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