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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青海西宁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5-06-13 16:04:00 来源:西宁市教育局

导语】2025年青海西宁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已公布,®忧考网现将原公告公布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制度,着力构建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招生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办法》《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推进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锚定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任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严格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完善入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要求,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依法入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做到“应入尽入、应招尽招”。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四条  坚持免试就近。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将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按照学段隶属关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科学制定起始年级招生计划,合理划分学区范围。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格遵守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公布招生政策和结果,提高政策知晓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招生全过程可追溯,保证义务教育有教无类和公平全纳。

  第六条 坚持公民同招。公办、民办学校须按规定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纳入“青海省义务教育入学办理系统”统一管理。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

  第三章 学区划分

  第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段隶属关系,综合区域内学校规划布局、办学承载能力、周边生源密度、交通便利状况等因素,用街道门牌号、路段、村落等规范字符标注,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并公示,学区确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照单校划片、多校划片、小区配套等方式确定学区范围,入学距离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之内。 

  第九条 对因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和学位供给变化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学区的,按照深入调研、各方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社会公布的程序进行调整,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

  第四章 小学入学

  第十条  招生对象。2月28日之前出生,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未注册过小学学籍的辖区内所有户籍和非户籍适龄儿童。有空学位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入学年龄,优先解决户籍学龄人口,确保小学一年级应招尽招。

  第十一条 延缓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列入延缓入学学生管理台账。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只允许缓学一年。

  第十二条 精简材料。不得要求监护人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材料,切实保障户籍和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提供。

  第五章  初中入学

  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完成小学学业、未注册过初中学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十四条  入学办法。西宁市主城区(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入学按照对口入学、条件入学、划片入学、调剂入学相结合的方式安排入学。

  第一批次招生,对口入学。对口直升小学毕业生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划分范围,原则上全部升入对应初中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第二批次招生,条件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优抚优待政策规定,烈士、现役军人、消防救援、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进藏干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专家、省市委组织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政策文件并附公函(证明),可在其他监护人房产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分配入学。

  第三批次招生,划片入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当年公布学区范围划片入学:

  (一)入学前一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主城区落户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协议,且户房一致的;

  (二)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均无房产,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同一西宁市主城区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并提供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法定监护人及毕业生无房证明的;

  (三)具有西宁市主城区户籍,居住公租房、廉租房等小产权房的;

  (四)户房一致,但房屋产权为多人共有,户主是学生法定监护人的;

  (五)户籍信息与拆迁安置协议信息一致的。

  第四批次招生,调剂入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学毕业生,依据现居住地址,相对就近调剂入学:

  (一)户口簿户主、不动产权证产权人与小学毕业生为非法定监护人关系的;

  (二)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信息不一致的;

  (三)入学前一年12月31日后完成落户和房产办理的;

  (四)户籍信息与拆迁安置协议信息不一致的;

  (五)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用房的;

  (六)户口类别为集体户口的;

  (七)非西宁市主城区户籍的;

  (八)对口直升小学毕业生,因户籍地址、房产地址发生跨行政区域或跨学区迁移的。

  第十五条 特殊群体入学

  (一)残疾儿童少年。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入学年龄。积极推进融合教育,经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根据残疾程度采取随班就读、特校就读、送教上门等方式安置就读,确保应入尽入。

  (二)多孩子女入学。坚持自愿申请、就近就便原则,在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同一学段推行“长幼随学”服务,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家长可自愿提出申请绑定录取,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在同一所学校。

  (三)特招学生入学。足球特招生按照《青海省新型足球学校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相关政策招生录取。未录取的足球特招生按照全市统一招生渠道入学。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招生。由审批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可实行九年一贯制“直升制度”,招收本市户籍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形式等,宣传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宣传误导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签订协议等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源。不得限制本校学生去其他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第十八条 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管理,不得招收或用变通办法招收中国籍学生。

  第十九条  提供虚假信息证明,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入学。

  第六章 招生流程

  第二十条 制定招生方案。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位供给和生源分布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招生计划,严格落实班额控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发布招生公告。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报名条件以及咨询电话、监督举报平台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开展线上报名。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使用“青海省义务教育入学办理系统”开展报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组织招生录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民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终录取结果在“青海省义务教育入学办理系统”公布,并在学校公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透明。

  第二十四条  实行阳光分班。学校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家长代表监督指导下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二十五条  统一学籍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严格落实学籍管理各项规定,及时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做好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七条 提升服务能力。落实“教育入学一件事”要求,逐步实现招生录取线上报名、材料审核“一网通办”和大数据校验条件下的“零证明”办理,为人民群众办理招生入学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做好控辍保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大招生入学政策宣传,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督导范围,建立督查、整改和问责制度,面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招生入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所辖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

  第三十一条  凡同一住房已用于学区生源资格认定的,在小学阶段6年、初中阶段3年,不再作为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同一监护人除外)。

  第三十二条 自2029年起,符合划片入学条件的学生人数超出招生学校计划数时,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采用登记入学方式,对学区内符合入学条件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按落户时间先后顺序解决入学,超计划学生按居住地址相对就近调剂入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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