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有四个主罚和一个附加罚。四个主罚分别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拘留一般情况下一般最长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一个附加罚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此种附加罚只针对外国人适用。
2.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情形
(一)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