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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辅导:既得权和期待权概述
2014-12-18 14:52:00
来源:无忧考网
按照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即具备现实性的权利,为既得权。通常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只具备现实可能性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权利,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的权利、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均属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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