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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工作实施方案公布

2026-05-21 10:08:00 来源: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导语】®忧考网从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获悉,2026年浙江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工作实施方案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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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有关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严格规范管理,确保2026年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现将《202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高考招生平稳有序

  (一)压实招考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考试招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统筹谋划,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确保考试招生安全平稳。重大事件处置决策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并及时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

  (二)加强考试组织规范管理。各地各校要全面落实清单化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考务工作各项规定和流程。强化试题试卷命制、押运、保管、分发、回收等全过程管理,确保绝对安全。提升考务培训成效,分层分类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全覆盖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严格规范入场安检,考中监考员(包括视频监考员)要加强考场巡查,重点监控考生频繁触摸眼镜、手表等异常行为。加强听力考试管理,配强听力考试技术人员力量,考前组织专业人员对听力播放系统开展全覆盖检查、调试与维护,确保听力设备运行稳定、听力考场达到播放效果,考中因地制宜聘请播放设备供应商、属地专业机构等技术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指导。强化信息技术赋能考试管理,结合实际升级标准化考点,升级智能安检门,加强无线电信号屏蔽,巩固提升智能巡查巡检。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治理,联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和防范手机作弊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考涉招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

  (三)健全应急处突责任体系。涉考涉招各类突发事件,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应急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学校主责处置。各地各校要全面排查梳理考试招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针对性制订并落实防范举措。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模拟演练。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妥善处置有害信息。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做好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保障数据信息安全。高考及招生录取期间,各地要建立应急指挥专班,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及时调度协调处置各类涉考涉招突发事件。要努力提升考点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因校制宜积极探索以视频监控室、考务办公室为基础建设考点指挥中心,考点主考在指挥中心值守。

  (四)加快推进招考队伍建设。各地各校要根据考试招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专职招考人员队伍,涵盖命题、组考、评卷、招生、研究等职能,提高考试招生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效能。严格考务人员遴选、评价和管理,加强分级分类培训。健全保障机制,严格选拔标准,积极选派优秀教师参与命题、评卷等工作。建设本地志愿填报咨询专家队伍,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招考工作经费,积极搭建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成长平台,加快建设学习型、创新型考试招生机构。

  二、深化高考招生改革,着力提高人才选拔质量

  (一)推进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各地要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开足课时,推动新高考与新课程、新教材协同联动。指导中学构建科学、系统、贯穿高中全程的生涯规划教育和发展指导体系,引导学生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自身兴趣特长理性选科选考。高校要加强与中学的育人衔接,帮助学生加强对学科专业、科技前沿的认识,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

  (二)规范特殊类型招生管理。高校要进一步明晰各招生类型的工作定位,完善报考条件设置,探索更加科学、有效、多元的评价办法,进一步提升人才选拔的科学性、精准性。加强和改进校考工作,完善招考办法、命题管理、组考方案、评分规则等一系列校考规章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推进选育一体,开展长周期跟踪监测评估,构建招生培养就业有效衔接机制。

  三、落实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一)完善考试招生工作机制。高校要加强党对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要求,健全校内“大监督”协同工作机制,将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全面梳理招生廉政风险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加强对招生部门、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校考组织、招生录取等各环节工作。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保送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高职提前招生等须严格按规定公示,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完善考生申诉复核机制。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二)切实维护良好招生秩序。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规范高校大类招生行为,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提高人才培养适配程度。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提前开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考核、生源考察、资格初筛等,事先招揽、遴选和圈定生源。录取工作结束前,不得违规获取考生成绩等个人信息,不得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录取或争抢生源。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面向中学开展“优质生源基地”“人才共育基地”等任何形式的签约、授牌活动。

  (三)严格考试招生违规处理。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各环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的,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

  四、坚持以考生为中心,营造良好考试招生环境

  (一)全力优化考生服务保障。各地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气象、卫生防疫、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为残疾考生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做好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温馨提示、答疑解惑等服务工作。优化高考‌志愿填报智能辅助服务,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

  (二)严禁违规宣传引导炒作。各地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考上线率”“高考录取率”“高分考生”等。各高校要严肃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纪律,杜绝随意宣传、盲目、不实解读,不得以高额新生奖学金、违规录取(含录取专业、本硕博连读或贯通等)、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无序、违规争抢生源,不得以优质生源登记表、志愿填报意向书等形式吸引、误导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规范录取通知书制作与宣传工作,恢复“一页纸”形式,认真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

  (三)加大培训咨询机构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部门(院系)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培训咨询机构的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涉考涉招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请各地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本地区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所有高中阶段学校。

  附件

  202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拔模式

  1.实行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相结合,考生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高校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及其他选拔条件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对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4.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5〕100号)执行。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四、考试

  5.2026年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考试科目为3门必考科目和3门选考科目。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文化科目外,还须分别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考试。

  6.必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外语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由考生从中选定1个语种参加考试。各语种均含听力考试。

  选考科目:考生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按得分计入考生总成绩;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等级赋分的分差为1分,起点赋分40分。考生满分750分。

  语文、数学提供1次考试机会,成绩当年有效。外语和选考科目提供2次考试机会,成绩当年有效,考生自主选用其中1次成绩。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拟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面试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92号)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7.考试时间安排

  6月7日上午:语文;下午:数学;

  6月8日上午:技术(选考);下午:外语(考试对象限于当年高考考生);

  6月9日上午:物理(选考)、思想政治(选考);下午:化学(选考);

  6月10日上午:历史(选考)、生物学(选考);下午:地理(选考)。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语文、数学和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选用全国新高考Ⅰ卷。其他各科均由浙江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8.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9.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人防技防并举,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扩大。

  10.考务管理工作按《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1.对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须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水平、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等五方面。综合素质评价坚持全面评价、客观记录、民主评定、公开公正、简便实用的原则,根据客观记述、民主评议、公示确认、形成档案的程序,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12.对往届生和其他高中应届生须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13.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六、考生电子档案

  1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15.各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当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相关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考生纸质材料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6.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17.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6〕18号)执行。

  18.各县(市、区)应当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检医师应当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1家省级医院作为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终裁定。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19.高校可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2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如有违法或不当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2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按传统志愿录取的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事项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

  有关高校制订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含校考组织工作方案等)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须明确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23.各高校在报送招生计划的同时,须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提供考生查阅。

  九、录取

  24.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25.录取分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类进行。

  26.普通类分提前录取和平行录取。提前录取实行传统志愿,平行录取实行专业平行志愿。

  27.普通类考生分段办法。分两段,分别按实考人数的60%、90%划定。另按实考人数的20%划定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用于强基计划、军校等提前录取或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录取。浙江省教育厅在考生高考成绩发布时一并划定并公布分段线、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扩大比例征求志愿分数线择时公布。

  28.普通类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先后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

  29.普通类提前录取。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军事、公安、定向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定向培养军士、航海类等专业,以及经过批准的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等院校,实行提前录取。

  (1)志愿设置。实行以院校为单位的传统志愿。考生可填报不超过5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填报不超过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不再设院校服从志愿。符合相关院校、专业报考条件的一、二段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一并填报志愿。院校对专业服从志愿考生进行调剂录取,须以考生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

  (2)录取。本、专科不再分批,录取分段进行。每一段录取时,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录取。投档比例不超过1:1.2,考生总分相同时按位次投档。其中,按规定须在投档前先进行政审、面试、体检等工作的,按上述办法及规定比例,分段提供考生名单,统一组织政审、体检、面试。

  提前录取高校(专业)可参考浙江省普通类分段线,在第二段线上提出低文化成绩要求。

  浙江警察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单列,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工作开始前完成录取。被浙江警察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其他高校录取;未被浙江警察学院录取的考生,不影响普通类提前录取5个院校志愿的投档录取。

  30.普通类平行录取。实行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

  (1)志愿设置。实行专业平行志愿。以1所学校的1个专业(类)作为1个志愿单位。考生每次可填报不超过80个志愿。

  (2)录取流程。第一段考生先填报志愿,随即投档录取;剩余计划重新公布,未被录取的第一段考生和第二段考生填报志愿,再组织投档录取。第二段志愿填报和录取后,如仍有院校专业(类)未完成计划的,实行征求志愿。

  (3)投档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校按规定在投档前增加计划的,投档人数计算以增加后计划为准。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全部相同者一并投档。

  31.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分段录取时,如第一段投档录取后已完成全部计划,则第二段志愿填报工作不再进行。艺术类校考批校考专业,在考生文化总分原则上达到我省普通类一段线、省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学校划定的成绩要求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校考成绩择优录取。根据录取生源情况,学校可申请适当降低文化总分要求,但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的75%。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制定破格录取办法的,按高校破格录取办法执行。

  32.志愿填报。实行网上填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为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www.zjzs.net。网上填报志愿后不进行现场确认。

  (1)考生须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时间内参加相应段(批)志愿填报。未按时完成志愿填报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段(批)录取资格。

  (2)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准确了解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单科成绩、外语语种、体检等各项具体要求,确保本人填报符合条件。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要求方可填报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专业、中外合作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当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3)普通类提前录取和第一段、艺术类校考批和统考批第一段、体育类提前录取和第一段同时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29日至6月30日。普通类第二段、艺术类统考批第二段和体育类第二段同时填报志愿,具体填报时间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格考生,在6月29日至6月30日与普通类第一段等志愿填报同时进行;已填报志愿但又放弃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普通类第二段及之后录取。

  (4)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致使密码信息外泄以及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考试招生机构要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高中学校要根据部署,利用浙江省高考志愿填报智能辅助系统,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指导服务。

  志愿填报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33.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各高校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畅通。

  34.录取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浙江省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投档办法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的行为。高校应当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35.专业平行志愿均实行1轮投档。考生每次填报的志愿均只有1次投档机会,一旦被投档到其中1个志愿,其余志愿即失效。若投档后被退档,其他志愿也不能再投档。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后续志愿填报和录取。退档考生和档案未投出的考生可参加后续的志愿填报和录取。

  36.报考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招生院校确定的相应录取标准,在普通类提前录取第一段完成后单独投档。其中,高校专项计划文化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高水平运动队文化成绩要求原则上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的80%,高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制定破格录取办法的,按高校破格录取办法执行;地方专项计划不得低于普通类一段线。

  37.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8.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39.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对身体状况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40.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2.高中阶段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均在景宁畲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浙江省所属高校,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见义勇为牺牲或致残人员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并及时按要求提供有关加分项目所需的证件或材料。

  45.加分考生资格实行主管部门审核负责和考试招生机构集中公示制度。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加分资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加分资格由侨务部门审核;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资格由台务部门审核;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资格由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教育部门审核。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等的加分资格审核工作通过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记表》由浙江教育政务服务网自动生成,并由高考报名点打印存入考生档案。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资格审核工作实行线下审核,审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记表》由高考报名点存入考生档案。

  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实行省级考试招生机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招生机构、考生所在中学三级公示制度,做到详实、准确、及时公示,中学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或在相关院校录取时加入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处理。

  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大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46.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班、民族班生源不足时,经学校申请,低可降至普通类第二段线,专科预科班可在第二段线下降不超过60分,专科民族班可在第二段线下降不超过40分。

  47.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招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文档,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电子印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通过录取系统获取录取考生名册可信电子文档。高校如需要纸质录取考生名册,可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在录取结束后打印寄送。

  48.高校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的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49.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0.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高校强基计划考生志愿以在各试点高校报名系统填报的信息为准,“西湖大学创新班”考生志愿以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上确认的报考志愿为准,相关录取在7月5日前完成。

  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录取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

  报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西湖大学、宁波东方理工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在5月27日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确认高水平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志愿。兼报多所院校的考生还须确定各校的优先录取顺序。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视作放弃。录取工作在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录取之后、浙江警察学院录取之前完成,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按5月27日考生自主填报的顺序确定正式录取院校。

  凡被上述招生录取的考生后续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51.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zjzs.net)查询录取信息。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当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应当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2.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相关信息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53.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负责组建。各中学(单位)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档案一式2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学(单位)留存,一份按规定交由考生自行带至高校。考生须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中学(单位)提取本人档案,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54.除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2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执行。

  十、信息公开和诚信教育

  56.落实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须按规定分别公开公示考试招生相关信息,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浙江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及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录取工作细则、统考各类各段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征求志愿计划等,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等。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分专业录取人数和录取低分、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等。

  市、县(市、区)考试招生机构在当地考试招生网或教育网上公布考试招生的有关信息,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单,并在报名、体检、考试、志愿填报、录取期间通过多种媒介、载体及时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务。

  57.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由学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分别审核并在学校、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设区市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等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58.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加强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划、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考试招生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6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浙江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浙江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61.篡改其他考生报名和志愿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员,由公安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其中考生违规事实还将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则

  62.部分高校单独招生、强基计划、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军事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单独考试招生、高职提前招生和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等具体招生办法,分别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3.本实施方案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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