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是指国家机关赔偿受害人损失所需的费用。
(一)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我国的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政府在每年度的国家预算中列支赔偿费用专项。鉴于我国财政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分列的体制,因此,凡属中央财政划拨经费的部门由中央财政作预算。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赔偿费则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具体的列支方法,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首先,请求权人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请求权人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受理请求权人提出的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因此,现行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制度,不再实行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的做法。
最后,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