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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

2020-05-19 11:57: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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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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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留置权

  留置权

  考点0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而且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考点0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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