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姻法》规定
(一)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一)"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司法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司法解释二第12条)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三)“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归属认定(司法解释三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房屋归属认定(司法解释二、三)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二第22条)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三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