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可按规定向参加考核鉴定的对象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科目分为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综合评审费,对参加补考的人员,按补考科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类鉴定机构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格审核通过后,报名团体或个人可登录“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