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六杀制度
对于杀人罪,唐代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指预谋杀人;
“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故杀一般处以斩刑。误杀、斗杀减故杀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六杀”的设定,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