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人的条件
1.单独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共同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二)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的必备条件
(1)法定构成要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特征的获得途径:
①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
②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1)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5)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公序良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志使用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美国苹果公司的商标是一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标识,倘若不是因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一般这种标志无法注册为商标。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