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二级建造师遗失补充办理证书领取的通知
有关个人:
您补办的执业资格证书已完成,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携带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2号厅10号窗口领取。
人员名单如下:
二级建造师:
刘建民、周根社、睢剑羽、李东峰、贾彦芳、吴海明、高强、李鹏、彭久良、韩艳梅、胡敬涛、周勇飞
【二级建造师考试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