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害犯与危险犯
(1)实害犯
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有结果才既遂,是结果犯)
(2)危险犯
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不要求有结果,只要造成了危险就既遂,例如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造成死、伤结果,只要有危险驾驶罪中列明的行为情形,就认定为既遂)。
危险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①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只要有危险则既遂。
②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从而在立法上拟制为危险犯,只要行为完成则既遂,无须像具体危险犯一样要通过一番“实地的”讨论才能确定“危险”与否。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超载等,只要有这种行为,立刻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