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2018年第9批长沙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07〕174号)等规定,我委组织了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评审。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2日。
如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审查意见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下载《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诉表》,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统一交市政务中心住建委A21号窗口,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审查意见向我委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建筑行业管理处:88665925A21号窗口:852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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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三)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