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部现对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为此,自2018年9月25日起,暂停一级建造师申请事项受理工作。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初定于2018年10月15日启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工作部署,自2018年9月25日起,我局同步暂停办理一级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业务,恢复时间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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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1、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