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继续教育对象包括哪些人?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初级会计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从事会计类工作但没有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如以前有会计上岗证的人员)
1.已经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即持有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或高级会计职称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属于执业资格,此处不包含),无论从事会计工作与否,都要继续教育。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新会计法颁布,会计证取消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已经持有会计证人员今后仍能以此作为会计能力水平的证明,只是不再作为准入证明,因此持会计证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将需要继续接受继续教育。
3.其他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会计证取消,会计行业不设门槛,无证上岗人员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工作者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起始时间
考试取证:取证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1年内取得90以上学分。
未取证: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1年内取得90以上学分。
按照往年惯例,继续教育自2月起各地陆续开展,多数地区集中在8、9月份,直至当年12月31日止。2018年,因会计证取消,新《会计法》颁布实施,根据天津会计发布信息获悉,财政部正加紧修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研究关于明确会计人员范围等问题,确保新《会计法》落实到位,因此各地区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可能会推迟开展,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8]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我市实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