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关系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航空器国籍国法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三)法院地法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第2款: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五)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第1款: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