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票据
(一)票据当事人能力
《票据法》第94条:涉外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法》第95条:条约优先《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行为方式
1.《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2.《票据法》第98: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
《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持票人责任
《票据法》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