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行医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三)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 (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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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获得医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在县(不含市、区)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可申报评审小范围有效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六)申报副主任护师人员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