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率。面授包含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面授培训班、年度研讨会和学术会等形式。网授为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网站开展的网络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中)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考核,考核通过,直接授予学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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