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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会计从业资格知识点《财经法规》:政府监督

2017-02-24 16:21:00 来源:无忧考网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大纲要求】熟悉

  (一)主体和对象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2017山东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政府监督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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