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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2016-11-28 13:26:00 来源:无忧考网

事项类别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

北京市超转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2.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139号);

5.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6.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7.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

8.关于做好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9]40号);

9.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征地超转人员医疗待遇和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民征发[2012]503号);

10. 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

办理条件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社保卡挂失,补()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4.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报盘文件;

8.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 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 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

2. 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批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办理地点

世通国际大厦E座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53918743

对外办公时间

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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