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执业医师考试>导航 > 报考指南 >北京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申报须知

2016-11-28 13:24:00 来源:无忧考网

事项类别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事项名称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申报

办事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4.《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

5.《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办理条件

1. 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 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3. 社保卡挂失,补()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4. 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6.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在外埠就医发生的费用;

7.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外购药品的费用。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现场受理

□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t网上预约、现场受理

办事材料

1.社保卡;

2.《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明细表》;

3.《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上传)费用审核表》;

4. 收费票据;

5.处方底方;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急诊诊断证明(以下任何一项即可:盖有急诊章的急诊科(室)急诊处方,盖有急诊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急诊诊断证明书);

8.报盘文件;

9.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同时提供符合办理条件的材料,如:

1.《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回执单》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回执单》复印件或《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诊断证明书;

3.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收据及费用明细、加盖定点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处方;

4.外伤情况说明加盖社保所公章。

办理程序

1.社保所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通过采集软件录入医疗费用信息,保管社保卡,及时将社保卡和申报材料报送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

2. 朝阳医保中心经办机构及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3.社保所及时通知参保人员取回完成审核结算的社保卡和报销结果。

办理结果

发放《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核表》。

办理地点

世通国际大厦E座8层医保中心对外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53918743

对外办公时间

每月1-20日(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执业医师考试北京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无忧考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