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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专业课大纲法律硕士(非法学)发布后命题趋势预测

2016-11-03 16:01: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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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大纲发布,针对发布后的新大纲,再根据历年考研考试试题特点及命题规律,我们做了2017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大纲发布后命题趋势预测,具体内容如下:

  一、命题思路预测:

  与法学硕士相比,法律硕士考试主要针对的是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所以法硕考试考查的侧重点是法学基础知识,以主要的基础理论考查为主,与往年相比,题型也没有变化,所以,可以确切的说,今年的法律硕士联考还是延续以往的风格,所以,考生在复习时要以指南与大纲分析为主,仍然要将复习重点放在基础知识的把握、理解与灵活运用上。

  二、考查目标预测:

  (一)专业基础课

  2017年考试大纲上罗列的考查目标是: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根据此目标要求,我们预测了下面的命题趋势。

  1、刑法

  刑法的脉络比较清晰,复习起来比较容易。具体到内容上,我们可以知道,刑法总则和分则是同等重要的,每年出题分值各占50%.首先,新增的刑事责任这一章节,刑法分则中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罪名,都有可能考试考察的重点。其中,刑事责任具备多种题型考察的可能,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主要以客观题形式考察。原有内容考察方式与以往一致。

  2、民法

  民法与我们的实际生活紧密相关,所以,考查起来也会考查当下社会运用概率比较高的内容。比如第十章所有权、第十五章债权概述、第十六章合同法总论、第十七章合同分论、第二十章侵权责任法等,近几年来一直是民法考查的传统重点。建议考生全盘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要在对比的基础上牢记,合同法总论部分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合同法分论部分,要掌握各个合同的特点所在,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例外情况,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等。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各类侵权责任等。以上都有可能成为考试的重点。同时,要注意17年大纲对考点名称的变化,以及删除的知识点。将过去复习过的内容,与变化后的考点名称,章节体例对应好,同时已经删除的考点无须再耗费时间复习。

  (二)专业综合课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1、法理学

  就17年法理学部分的命题趋势来讲,新增的内容都具备高度的考察可能性。同时考察的方式趋向多元化。不过诸如法律论证、法与科技这样的知识点,过去法学法硕的真题中,主要还是以主观题进行考察。今年新增的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律全球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都具备主观题,特别是论述题中考察的可能性。诸如中华法系,法律职业等新增考点,则更多还是以客观题的形式考察。原有的重要内容,仍然是考察的重点。

  法理学是理论性强的学科,需要以一定的法学思维与法学知识为基础学习。法理学的主观题答案也不像具体的民法刑法那么容易标准化和统一化,但是法理学的题目都以知识点为考察的核心,较少涉及需要体系性思维进行解答的题目。复习法理学,要着重关注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内容,夯实基础。

  法理学的学习应该与刑法、民法、宪法学、法制史这四门学科的学习融合起来。具体来说就是,在学习法理学的时候要用抽象的理论去解释其他四门特别是刑法、民法这些实体法的具体案例与理论,另外还要在学习其他学科的时候用法理学的理论思维去思考问题,以便加深理解,使学习的衔接性更强。法理学的难点会出现在多选题与主观题上,所以,一定要在宏观上综合把握法理学与其它各门学科间的知识联系。

  2、宪法学

  宪法学的考试难点多的出现在一些硬性规定的制度上,尤其是特别琐碎的易混淆的记忆点。所以,宪法的学习要注意细节与易错点,难题重要在论述题与案例题,一般情况下,宪法基本理论每年必考,宪法修正案每年必考,国家基本制度当中的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每年都会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基本权利每年必考。国家机构则是宪法考核的绝对大户,重点集中在中央国家机构的人员结构、职权和工作程序。

  3、中国法制史

  17年考试大纲对法制史中的篇章结构,个别考点的名称做了一定的调整,增加的考点主要集中于元明清法律制度。元朝法律制度仍然是以客观题考察为主,明朝法律制度中增加的考点,兼有主观题考察和客观题考察的可能性,清朝法律制度中增加的考点主要是以客观题形式考察。以往考察的重点内容,诸如汉朝、唐朝、宋朝、清末、民国等时期的法律制度仍然是考察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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