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期,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其中明确了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二级建造师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委决定立即废止渝建【2012】681号和渝建【2016】166号等2个文件,不再强制要求我市的二级建造师必须参加定点培训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同时,我委结合住建部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改革,正在对原有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在新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二级建造师在注册申请、执业管理等方面暂不作继续教育考核要求。
特此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