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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财经法规》:消费税征收

2016-08-11 11:51:00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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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特殊情况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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