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有关报名条件中“相关专业”,可参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台湾居民须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由单位统一送审。为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报考人员要认真填写“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误填误报。
报考条件中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实习期不计为专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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