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的人选范围
笔试结束后,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的最低入围分数线,在入围分数线上的考生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数成一定比例,在省公安厅政治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二)参加资格复审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除提供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一式2份)外,还须提供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其中,2016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由学校出具准予毕业并可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相关证明材料;往届毕业生须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打印的查询结果(带二维码的)。
3.报考人员为留学回国人员的,除提供《2016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4.报考人员为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加盖公章)。
5.报考少数民族市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市县民宗委出具的少数民族证明材料。
6.报考省直单位的考生,须提供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界定范围、条件详见《2016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11条、12条、13条、14条、15条)。
7.报考人员为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提供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8.报考职位要求具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英语专业八级、执业医师、护士执业、会计从业等资格证书的,须提供相应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报考人员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报考人员的书面委托书。
2.如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须提供本人自愿放弃资格复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一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先传真后寄原件。
3.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要求,或因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而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体能测评资格。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复审资格并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取消体能测评资格。
复审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复审资格的,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体能测评资格,不再顺位递补。
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三次,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或女子800米跑只能测试一次。三项体能测评项目须全部通过测评才算通过。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行面试。
三、面试
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数成一定比例参加面试:招考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含9人)以下的职位,比例为1:3。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其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与招考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自体检结果公布7日内,可向省公安厅政治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体检人员,递补体检最多只进行两次。按规定不能复检的项目,一律不得复检。
五、政审、考核
体检合格者参加政审、考核。政审、考核依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政审、考核人员。
六、公示
政审、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天。
七、录用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八、注意事项
(一)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全部分配到基层所队工作,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年。
(二)新录用人员在招考单位的最低工作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咨询电话:68836050,传真电话:68836089
联系人:王警官、任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