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至6月间,崔某等48名来自河南南召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受雇于安徽省无为县某建筑公司,并在其位于崇文区的一处建筑工地施工。因该公司拖欠劳务费用,双方发生劳务纠纷,崔某等48人诉至丰台法院,要求给付劳务费。
案件经过区法院一审和市二中院二审后,判决某公司向48名农民工支付劳务费。2008年7月,崔某等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申请执行人为农民工,缺乏诉讼经验,法院依职权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查找被执行人工作。承办法官先后数次深入施工工地调查,并与多个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以期找到被执行人某公司在京可供执行财产的下落。由于未找到其在京财产线索,丰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委托某公司住所地法院执行。经当地法院查明,某公司现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建议丰台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在接到当地法院的回函后,丰台法院依法决定不中止执行,继续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在京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最终承办法官与崔某等所在工地的总承包方取得了联系。在一周时间里,通过执行法官艰苦细致地做工作,总承包方同意先行垫付案款,事后再向被执行人某公司追偿。
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在发还仪式现场,崔某代表48名农民工兄弟,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工,建设促和谐”的锦旗敬献给执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