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等108人均为周家巷村村民,其在起诉书中陈述,2005年前他们平均每人承包到村内部分土地,但是由于村委会占用、出租承包地,村民没有实际获得土地,无法享有和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间,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倒签日期、由他人代替村民签名等方式制作了108份流转合同,合同约定将108户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周家巷村委会经营,流转期限为十年,村民每人每年能得到几百元的收益。
村民们认为,村委会的做法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平等、自愿的原则,侵犯了村民的经济利益,以其名义签订的流转合同系伪造,故请求法院确认流转合同无效,并判令周家巷村村委会将2004年起依法发包给村民的亩土地交由村民实际承包经营。
被告周家巷村村委会辩称,李先生等人中部分人并非双方合同的签订人,故而否认其部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流转合同是在2005年左右签订的,从2005年1月,确定土地流转的村民就能够领取到土地的流转补偿金,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也是海淀区经济管理站统一印制发放的制式合同,不存在伪造事实。经其核查,起诉的108户人中大部分是承包户内家庭成员签订的,是合法有效合同;剩余部分村民从2005年开始一直领取村内发放的土地流转金及老人和儿童发放的生活补助费,故李先生等人所称合同无效的理由不存在。而李先生等人已经签订了流转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村委会集体经营是合法有效的,在土地承程中关于土地承包的面积及承包方式等内容属于承包方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针对签订合同中日期是否系倒签以及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而导致合同无效、村民领取相关收益的构成以及领取收益后是否可以视为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成立等进行了激烈辩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