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文是沈阳某高校的退休教师,家住沈阳市和平区一个小区的二楼,去年在他家楼下开了一家外语培训学校,从而带来烦恼。原来,这个培训学校整天没完没了的外语朗读声让陈志文寝食难安,同时,教室里的灯光也影响了他和家人的休息。
为此,陈志文找到外语培训学校交涉,校方给付1.4万元补偿金,并签订协议,分期付款。但在给了第一笔3500元之后,学校就一直拖延付款。陈志文多次催要,学校以各种理由推辞。今年初,他把外语培训学校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给付余下的补偿款及违约金400元,总计1.09万元。
在庭审时,被告方辩称,按合同约定是分期支付,截止到开庭之日,学校应该给付陈志文补偿款3500元,未到期部分不同意先行给付。另外,在合同上没有提及违约金,同时原告陈述的学校教学对其生活产生的影响也缺乏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到了双方约定的第二笔补偿款履行期限届满,外语培训学校未能给付,应属违约。为此,法院判决,外语培训学校应给付陈志文第二笔补偿金35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元。